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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踩线韩寒著作权和金山公司商标权,豌豆荚摊上大事儿了?

发布时间:2019-04-15 18:08 前海律师事务所

四月季春,下载平台豌豆荚提早迎来多事之秋——一周之内,遭遇两次知识产权诉讼。


三月末, 豌豆荚因未经授权传播韩寒作品被送上被告席,四月初,又因商标侵权被金山公司诉至法院。让我们看看这出魔幻现实主义的剧情,聊一聊那些年踩过的知识产权的“坑”。


未经授权传播韩寒作品,踩雷著作权


三月底,杭州麦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麦果文化)起诉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卓易讯畅)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矛头指向其运营的豌豆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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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海淀法院网

                                          

事涉80后KOL韩寒,一个自带话题性和流量的公众人物,案件因此受到比一般版权侵权案更多的关注。案件原告果麦文化,成立于2012年9月,一直都是韩寒作品的出品发行方,其实控人路金波一度将自己定义为韩寒“走得近的朋友里发言权最大的”,在2012年则公开表示,是韩寒50%作品的出版商,但不是经纪人也不是发言人。


在本案中,果麦文化称经韩寒授权,享有韩寒多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卓易讯畅运营的豌豆荚软件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涉案韩寒作品的手机应用下载服务,用户在下载应用软件并在手机安装后就可阅读相应的韩寒作品。豌豆荚侵害了其对涉案韩寒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卓易讯畅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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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指出,近年来韩寒和果麦文化合作逐步减少,其图书出版业务已基本被韩寒自己控股的“有树文化”接手,此次版权诉讼豌豆荚纯属躺枪,纠纷背后只不过是果麦文化实控人路金波与韩寒的隔空博弈。


撇开版权纠纷的背后原因不谈,此次豌豆荚因版权被起诉却为文化传播类企业敲响警钟。一方面,这已经不是豌豆荚第一次遭遇版权诉讼,该平台早在2014年就因电视剧《鸡毛蒜皮没小事2》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迅雷公司告侵权;另一方面,近日又遇到来自金山公司的商标权侵权诉讼。


祸不单行,掉进商标侵权的坑


版权侵权风波未平,近日金山公司以商标权纠纷为由将电池医生APP、软件提供和下载平台豌豆荚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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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海淀法院网


争议商标“电池医生”是金山公司注册的商标之一。在本案中,金山公司称其,“金山电池医生”手机应用程序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以及“电池医生”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但豌豆荚平台有一款名为“电池医生”的软件,对其构成商标侵权,而下载平台豌豆荚构成共同侵权。金山公司要求侵权软件所属公司和豌豆荚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为了让案件条理更加清晰,可以将本案的两个重点分别提炼出来:


其一,金山公司要告“电池医生”APP所属公司商标侵权,其认为该款应用不仅名称表示和金山公司注册商标十分相似,而且其主要功能和金山公司的“电磁医生”完全相同。


其二,金山公司对豌豆荚的诉讼内容主要是商标权共同侵权,其认为该款“电池医生”手机应用软件系通过豌豆荚平台提供推广、下载、安装、运营,平台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且有主观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豌豆荚没有直接构成商标侵权,但若平台和构成侵权的APP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排除偶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竞合的可能,则将构成共同侵权。商标侵权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并不陌生,共同侵权虽时有发生,但需要得到更多企业的重视,特别是类似于豌豆荚这种对互联网资源进行整合的平台。


豌豆荚走过的路,企业要绕开的坑


目前,豌豆荚的版权侵权和商标共同侵权两案均在进一步审理中,结果尚未可知,但豌豆荚魔幻四月剧情却确非常具有参考意义,可以作为同质平台和企业的“后事之师”。


首先是版权问题。在民众精神文化追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版权价值持续走高,成为各界争夺的香饽饽。我国法律对版权有清晰的界定,其目的是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但版权的内涵非常丰富,除了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分,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豌豆荚触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案件还进一步牵涉版权授权许可,我们这里不再进一步详谈。细软妹想要提醒大家,版权内涵十分丰富,企业在涉及版权事务的时候一定要对相关法律做系统全面的了解,不要因为侥幸心理而踩红线。


版权侵权多集中在文化传播领域,指向性比较清晰,商标权则是任何企业都可能踩到的雷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随着国内企业品牌意识的提升,商标权纠纷呈现增长势头。商标权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和类别性等特点,构成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种豌豆荚就属于共同侵权。因此,企业应该对商标权有系统的认知,同时对于商标权的侵权界定有清晰的认识,在企业运营中主动规避商标权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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