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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律资讯

发布时间:2020-03-20 13:40 前海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我院起草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zxzhengqiuyijian@163.com;
  二、信函:请以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74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
  附件:1.《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
            2.《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5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公布2018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公告





为全面反映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统计局令第25号),利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首次开展了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

  经核算,2018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0709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1.6%。
  从专利密集型产业内部结构看,新装备制造业增加值为32833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最高,为30.7%;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为21551亿元,所占比重为20.1%;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19472亿元,所占比重为18.2%;新材料制造业增加值为14130亿元,所占比重为13.2%;医药医疗产业增加值为9465亿元,所占比重为8.8%;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7215亿元,所占比重为6.7%;环保产业增加值为2424亿元,所占比重为2.3%。


2018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 
分类名称
 增加值(亿元)
构成(%)
专利密集型产业
 107090
 100.0 
一、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
21551
20.1
二、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
 19472
18.2 
三、新装备制造业
32833
30.7 
四、新材料制造业
14130 
13.2 
五、医药医疗产业
9465
 8.8 
六、环保产业
2424
 2.3
七、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
7215
6.7

   附注:
  1.指标解释
  专利密集型产业,指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创新发展导向的产业集合。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指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专利密集型产业核算分类以《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为基础,采用两级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经济活动性质分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医药医疗产业,环保产业,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等七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188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3.核算方法和资料来源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有关专业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等。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有关统计数据及全年工作进展。2019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30.7万次,同比增长21.3%;专利和商标质押金额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3.8%;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增至26个;首单纯专利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一批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重大项目和平台陆续落地。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强化,重点城市示范带动作用逐渐显现,各类运营试点项目稳步推进。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进行中期绩效评价,经过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全部城市顺利通过评价并获得剩余资金支持。其中,长沙市为优秀等次,青岛市、宁波市、苏州市为良好等次。

2019年7月,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现场推进会在苏州召开,三批26个重点城市及相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现场观摩学习,并就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汇报。2019年9月,经济全球化下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链论坛在杭州举行,杭州、宁波、厦门、成都、南京、西安、苏州、郑州、长沙等重点城市主管领导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与城市创新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2019年,26个重点城市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11.1万次,占全国总量的36%,同比增长29.8%,超过全国平均增速8.5个百分点,对全国专利运营数量增长贡献率达到47.1%,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增长主动力。

26个重点城市全年共完成专利质押3053笔,同比增长34%,占全国总量的43.2%,共计融资442亿元,广州市、深圳市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有效缓解了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2019年底,累计为2.3万家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共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428个,实施各类专利导航项目323个;多个重点城市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43个,全年创造产值379.7亿元,知识产权助推创新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作用日益突显。

2019年,中央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数量达到23支(含重点城市设立的基金),累计投出项目197个,投出金额大幅提升,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其中,苏州市基金投资企业已于2019年底在科创板上市。

截至2019年底,9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挂牌各类知识产权12.1万件,注册用户达到28.4万个,服务创新主体8577个,促成各类知识产权交易38.9亿元。其中,国家平台发布《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评价标准》;横琴平台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汽车中心开发六棱镜全球专利投融资情报系统;南方中心与多个单位共建5家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上海平台承办首届长三角知识产权成果拍卖会;高校平台举办20余场高校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对接活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发布通知:对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欧洲专利案件的时限延期




   3月15日,欧洲专利局发布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时限延期通知。

  该通知内容主要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所申请的案件。其中,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自通知发布当日及之后过期的时限,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此外,根据PCT细则82之四.1款,时限延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宽免。中国申请人可根据该通知,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1.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影响所引起的问题,在时限延误的情况下,请关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所规定的一般法律救济措施,特别是根据本通知的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的适用,以及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和PCT细则第82条之四.1款的可能适用。

  2.与许多其他缔约国一样,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在经受人员流动、社交以及某些服务、交流和公众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定义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为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将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这也适用于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续至上述日期后,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有效期。

  3.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异常状况所导致的申请人、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营业地无法正常投递或者传输邮件的情况提供了保障。此规定适用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异常状况所导致的时限延误的情况,因此,在受疫情影响的地区[1],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4.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表明,在期限届满日前十天内的任一天由于此异常状况而导致时限延误,并且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误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5.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有关PCT适用的期限和条件,请参见PCT细则82之四.1款。特别是,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时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则时限的延误应予以宽免。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1] 截至3月17日,高危地区名单已更新如下: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海因斯贝格),法国(大东区),奥地利(蒂罗尔州),西班牙(马德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纽约州)。请注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请访问欧洲专利局网站进行定期更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2020年工作要点》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
2020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广告协同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广告协同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广告导向监管。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等有关部署和要求,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内容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依法严肃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健全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全力引导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推动全国广告道德委员会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广告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倡导广告行业良好道德风尚,引导广告从业人员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依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探索建立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和行业自律层面多管齐下的广告行业治理格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加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广告监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药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加强重点媒体、媒介广告监管,夯实互联网平台责任,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平台和机构违规广告行为。加强重点区域广告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多发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广告监管执法工作,重点针对涉及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口罩等防护用品广告以及涉及借疫情宣传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开展监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相关虚假违法广告。
(四)治理规范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研究加强广告新兴业态监管,突出重点平台、重点媒介,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督促互联网平台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及时制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五)强化广告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及信息共享,强化联合部署、联合约谈告诫、联合执法、联合调研,提升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调度能力。健全完善重点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统一挂牌督办。研究建立广告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广告信用监管格局。
三、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一)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部署2020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较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突出移动端广告监管,进一步系统治理互联网广告,巩固深化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成果。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强化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严把广告审查准入关。进一步强化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曝光力度。推进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广告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二)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相关工作的宣传解读,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广告法》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工作成效。协调新闻媒体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开展舆论监督,协调加强网上不良信息管控。加强媒体管理,督促新闻媒体进一步健全广告刊播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完善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广告真实合法。
(三)网信办。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大力整治互联网违法违规广告信息,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平台。督促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四)电信主管部门。加强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强化技术能力和管控手段,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处置能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开展相关行业内宣传活动,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五)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重点打击民生领域虚假广告犯罪。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行政机关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
(六)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继续做好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将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强健康科普宣传,传播健康知识,引导群众提升健康素养,建立科学正确的健康观。
(七)人民银行。联合各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落地实施。牵头研究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健全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构建完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案件联合处置长效机制。充分运用金融科技、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金融广告监测体系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据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压深压实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监测处置职责。加强涉及金融广告的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工作。
(八)广电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等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水平,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严肃查处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的违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部署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为重点。在P2P网贷机构检查中,加强对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
(十)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行为。加大报刊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力度,探索开展互联网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做好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案件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
(十一)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监管。
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开展联合调研,及时通报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相关部门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通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三)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四)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整治工作重点和具体整治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部署查办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相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制定实施推进治理广告问题的措施,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
(六)市场监管总局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指导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七)中央宣传部要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坚持正确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列为文明城市测评内容;严格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发布者责任,清理整治利用专版和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研究和解决制约媒体广告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指导有关部门追究发布不良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八)中央网信办要加强对各网站平台的日常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互联网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置工作和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的联合执法工作。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大力推送相关部门及权威媒体的宣传引导文章,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指导各地通信管理局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日常广告监测、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信息的证据材料,提请采取处置措施。
(十)公安部要及时掌握虚假广告犯罪形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地方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做好执法衔接,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案件移送,并及时开展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十一)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信息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
(十二)人民银行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金融机构行业管理,联合各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推动加大金融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力度,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研究金融广告违法违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金融广告监管制度,加大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惩处力度。
(十三)广电总局要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情况通报广电部门,卫生健康、中医药、药监部门要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的内容提供专业指导,协助规范健康养生类节(栏)目。
(十四)银保监会要依法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实施监管,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发布金融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发布金融广告的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中医药局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中医医疗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十六)药监局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除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外,还涉嫌其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将相关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惩治力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制
(十七)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以及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十八)建立监管执法联动机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十九)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地广告整治工作,对地方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二十)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广告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加大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力度。
(二十二)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地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十三)本工作制度印发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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