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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律资讯

发布时间:2020-03-27 14:04 前海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新华社电 记者刘新 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通知》指出,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海警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依据第一条规定确定的管辖地未设置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通知》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海警机构移送起诉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海警机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由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通知》强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海警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警机构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通知》指出,海警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介入海警机构的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海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法制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发布《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受调查专利权人中认为现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适当的占比,较上年增加10.2%,严格保护效果获专利权人进一步认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优化保护环境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企业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等方面需求旺盛。

  《报告》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企业专利技术转移引进多于输出,对外专利技术交易呈现区域集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引进难度高等问题。为了促进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有效汇聚国际创新资源,《报告》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在国际市场良性流动夯实基础;二是在遵守我国对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做出的国际承诺基础上,严格规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中明确界定为限制竞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如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设置独占性返授条件等;三是企业在提升创新能力的同时,也应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专利技术国际交易的预判及谈判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限制竞争行为对自身的影响。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连续12年组织开展专利调查工作。2019年专利调查共发放专利权人问卷1.35万份,专利信息问卷4.25万份,回收有效问卷分别为1.28万份和3.73万份,回收率为94.7%和87.8%。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对外发布年度专利调查报告,为相关政府决策和政策研究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2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从今年1月疫情开始至3月18日,全国各级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212万件;各级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克服疫情影响,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矛盾化解工作,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9.8万件。
  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要做好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在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用好用足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办案方式,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理念,聚焦涉诉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引导办案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稳定社会对司法案件处理的合理预期。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最高法院将及时分批次发布更多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1、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诉梅州市中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州中盛隆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梅州市中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州中盛隆电子有限公司均为向测温仪生产企业供应线路板的供应链上游企业。2020年1月1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600余万元,并经原告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疫情发生发后,法院了解到,两公司均是当地政府确定的疫情期间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而案涉诉讼保全严重影响了企业购买原材料、发放工人工资以及偿还银行贷款。为保障两被告企业复工复产不受影响,经桐乡市人民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月中旬达成了分期还款、逐步解封的调解方案。在法院的督促下,两被告企业按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月21日,法院解除了对两被告企业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有力促进了疫情防控物资的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依法保障债权人诉讼权利,又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原告企业来说,货物结欠金额巨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于两被告企业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保障疫情防控的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受诉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解除财产保全和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2、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肇庆科伦公司是广东肇庆市一家大型造纸企业。2016年,佛山三水科伦纸业公司将其持有肇庆科伦公司75%的股权收益权质押向东莞信托公司融资2.7亿元,但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肇庆科伦公司与山鹰国际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以其生产线设备、土地等作价出资入股山鹰(广东)公司,又将股权转让给山鹰国际公司。2019年12月,东莞信托公司以肇庆科伦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侵犯其股权质押权为由,起诉至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查封了肇庆科伦公司转移给山鹰国际公司的土地约300亩、厂房8幢等财产。疫情开始后,受诉法院了解到,肇庆科伦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困境,而山鹰国际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看好华南地区的纸张市场,如能顺利收购肇庆科伦公司现有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可以尽快增资扩产,开拓华南地区纸张市场,但目前肇庆科伦公司的账号因诉讼已被冻结,并购行为陷入僵局。为此,法院根据山鹰国际公司仍有部分并购款尚未支付给肇庆科伦公司的实际,经多次协调最终促成调解,由山鹰国际公司将尚未支付的并购款2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东莞信托公司,东莞信托公司收到后即视为对肇庆科伦公司与山鹰国际公司之间并购交易的认可,同时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本案于3月13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的、涉诉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肇庆市与其他珠三角城市相比,经济发展任务较重,肇庆中院按照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在调处本案纠纷时坚持法治思维,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大局意识,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上海丽景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合玺(上海)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丽景针织制衣公司与合玺(上海)服装公司及其另一家关联公司于2018年分别签订了《服饰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两服饰公司收货后未按约付款,欠付货款达400余万元。为此,制衣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分别起诉要求两服饰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两服饰公司的银行账户。两服饰公司应诉后,认可欠付货款,并承诺还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服饰专卖店关闭,春节黄金旺季无营业收入,还有高昂成本;且因账户被保全,影响了员工工资发放、支付社保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两案后,通过线上审理,其中一案当庭撤诉,另一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线上庭审当天,制衣公司即收到了先期支付款项,并申请法院解除了全部财产保全。2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后,两服饰公司账户得到解封并及时发放了员工工资,目前双方均已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鉴于案涉服饰公司的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依法不能动用被查封的款项,而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复工复产都急需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受诉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本案是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成功案例。

  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新宙邦科技公司与桑顿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新宙邦科技公司向桑顿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桑顿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新宙邦科技公司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桑顿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桑顿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疫情发生后,桑顿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桑顿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
  受诉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本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康源农业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生猪养殖和肉制品企业,2011年向农行浮梁县支行贷款1亿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6月,农行以康源农业公司怠于配合银行贷后管理检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回笼资金与贷款金额不匹配、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等为由,下调了企业贷款征信评级并暂停企业使用电子交易信息平台,要求康源农业公司提前还款并诉至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康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主要是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以致无力还款。为保障生猪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金融债权,法院积极奔走各方,耐心辨法析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康源农业公司同意增加贷款担保,农行恢复企业征信和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本案于2月17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借款企业不仅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法院如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景德镇中院在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

6、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集高分子线缆用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电网、电子通信、建筑工程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2020年春节之后,受疫情影响,整个德威系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复产,造成大量订单无法及时完成。债权人苏州资产公司考虑到其3.2亿元金融债权的安全,在借款出现逾期后,于2020年2月4日将德威系企业一并起诉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3.2亿元资金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该四起关联案件受理后,苏州中院通过到德威生产厂区实地走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了解到德威系企业厂区生产已经逐步恢复,产能已经达到年前的50%,国内订单开始陆续正常交货。鉴于德威系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就其暂时资金周转的困难,法院与苏州资产公司反复进行沟通,引导充分考虑当前疫情影响和民企的实际困难,给予民企宽限期和降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并且考虑查封措施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影响,共同帮助企业渡过困难。3月6日,经过法院三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苏州资产公司保证不抽贷,并给予德威系企业充分的宽限期;德威系企业承诺将销售利润优先保障案涉贷款的清偿,并且增加担保。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并依据双方调解方案,解除了对被告企业的全部银行账户查封。
  【典型意义】
  本案诉讼标的达2.3亿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受诉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前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基础上,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既保证了债权人金融债权的实现,又为企业平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7、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晋江农商行贷款总计75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晋江农商行诉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依约还本付息。案件审理期间,晋江越峰鞋塑公司同意还款,但表示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受诉法院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以分期还款的方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本案还款期限、罚息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晋江越峰鞋塑公司系外资企业。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8、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案情简介】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专门从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研发、应用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全国共拥有员工超过2000名,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家电网建设。2020年2月,东证证券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系企业立即支付2.2亿元质押式证券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同时,东证证券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2.3亿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后,苏州中院经了解发现,光一系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遍布全国各地的员工无法到岗,企业迟迟无法正常复工,资金链出现严重紧张;面对2.3亿元融资提前到期和高额的违约金,企业2000名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将无法及时支付,企业复工面临巨大困难。为此,苏州中院加大了案件调解力度,及时与东证证券公司进行联系,将企业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民企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宽限期和降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月19日,经过法院二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根据双方调解方案内容,法院当天解除对被告全部银行账户6000多万元资金的查封,企业复工复产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诉讼标的达2.3亿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受诉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前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基础上,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既保证了债权人金融债权的实现,又为企业平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三、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9、徐某某诉义乌市百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百灵医疗器械公司主要生产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仪等医疗器械。2016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百灵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二审生效判决,被告百灵医疗器械公司须返还原告徐某某1298400元,案件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百灵医疗器械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疫情发生后,执行法院了解到,百灵医疗器械公司在此次疫情中被确定为浙江省36家重点医疗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之一,也是金华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自疫情发生以来,该公司加紧生产,日均产能较高,但因前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公司融资、扩大生产,无法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产能需要。2020年1月31日,百灵医疗器械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根据前期实地走访和讨论研判,向执行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于收到百灵医疗器械公司申请的当天,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为企业贷款扫清障碍。百灵医疗器械公司被法院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当天,义乌农商银行就向该公司发放100万元信用贷款,中国银行也将该公司的不良贷款转为正常。后该公司又顺利从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分别获得贷款100万元。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义乌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对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原料库存短缺等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有正当事由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暂时解除对其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10、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
  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是浙江龙游县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属事关民生的菜篮子企业。宏泰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2019年11月,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宏泰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债务总额1.2亿余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宏泰公司屠宰生猪近3万头,同比增长174%,公司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然而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宏泰公司只能在所在县域内进行经营活动,日均屠宰量从500余头下降至200余头;而为了扩大生产,宏泰公司自年前即启动了排污整治、道路修缮、改造厂房机器等改善公司经营能力的工作,因宏泰公司贷款信用修复未完成,贷款渠道封闭,导致资金缺口逐渐增大,企业即将陷入困境。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虽该公司破产案件已经审结,龙游县法院主动实地走访企业,并协同管理人与人民银行再次对接完成了企业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在案件办结后为宏泰公司获得了融资能力。
 【典型意义】
  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案后随访,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为当事人纾难解困,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服务保障当地民生稳定,体现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版权局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2019年,各地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高度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重点拓展、改善服务,有效提升著作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相比2018年的3457338件,同比增长21.09%。

二、作品登记情况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701564件,相比2018年的2351952件,同比增长14.86%。

全国作品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003091件,占登记总量的37.13%;上海市291803件,占登记总量的10.8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82541件,占登记总量的10.46%;江苏省246607件,占登记总量的9.13%;四川省171060件,占登记总量的6.33%;重庆市157692件,占登记总量的5.84%。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79.69%。相较于2018年,天津、贵州、甘肃、内蒙古、广西、西藏、吉林、云南、山西、安徽等省(区、市)的作品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100%;陕西、河南、重庆、河北等省(市)的作品登记量增长率均达50%以上。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1288139件,占登记总量的47.68%;第二是摄影作品1015620件,占登记总量的37.59%;第三是文字作品179314件,占登记总量的6.64%;第四是影视作品88230件,占登记总量的3.27%。以上类型的作品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5.18%。还有录音制品35232件,占登记总量的1.30%;录像制品19480件,占登记总量的0.72%;音乐作品17283件,占登记总量的0.64%;图形作品16075件,占登记总量的0.60%;模型、戏剧、曲艺、建筑等共计42191件,占登记总量的1.56%。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484448件,同比增长34.36%。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04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0.2%,其中,广东、北京、江苏、上海的登记总量近75万件,约占东部地区登记数量的71.6%。

从登记区域增长情况看,增速最快的是东北地区57.7%,高于全国整体增速约23个百分点;第二是中部地区50.3%;第三是西部地区40.1%;第四是东部地区29.6%。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情况看,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福建、湖北。上述地区共登记软件约111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4.8%,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超过25万件,占登记总量的17.2%。

四、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537件,同比下降1.83%;涉及合同数量381个,同比增长0.26%;涉及作品数量1600件,同比增长16.96%;涉及主债务金额764312万元,同比下降4.0%;涉及担保金额730088.4万元,同比下降12.7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61件,同比增长3.14%;涉及合同数量361个,同比增长3.14%;涉及作品数量1424件,同比增长21.61%;涉及主债务金额699681.4万元,同比增长47.21%;涉及担保金额667865.2万元,同比增长43.38%。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外)著作权质权登记176件,同比下降10.66%;涉及合同数量20个,同比下降33.33%;涉及作品数量176件,同比下降10.66%;涉及主债务金额64630.6万元,同比下降79.86%;涉及担保金额62223.2万元,同比下降83.22%。

各地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要密切关注著作权登记工作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进一步规范著作权登记情况报送制度,加强著作权登记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著作权登记工作效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3月25日


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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